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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工作条例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7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教学、科研工作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高职院校办学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学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环境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全院师生都应重视实验实训室工作。本条例中的实验实训室包括学院所有用于实验、实训教学的场、馆及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任务的完成,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在实验实训教学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养成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在保证完成各项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实验实训室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搞好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逐步实现实验实训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编写实验、实训教学引导书及教材,努力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八条  要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更新实验实训教学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潜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使部分实验实训室全天开放。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可根据教学和专业发展需要,积极为教学、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条  要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技术装备水平。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实验实训教学及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并根据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使用、维修、检修、保管等各项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广泛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实验协作和实验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建设与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应按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出近期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发展,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新建、扩建、拆除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应经有关人员充分论证,提出初步方案,报学院审批后纳入学院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应统一考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逐步形成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实验实训室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章  设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的一切仪器设备归学院所有,由部门保管使用。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对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管负全部责任,并拥有相应的权力。设备的调拨权和处置权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负责对设备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引导。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对需添置的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避免购置不合格、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设备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应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的原则,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效益。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实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各实验实训室之间应互相学习、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甚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四条  我院实验实训室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实验实训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宏观管理。日常管理由实验实训室归属系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实训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方案的组织论证,规范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

(二)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设备的帐物卡维修、变动(调拨、借用等)、报废处置鉴定工作;

(四)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人员队伍建设;

(六)配合教务处做好实践教学任务落实。

第二十六条  系部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我院由各系部主任全面负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应爱岗敬业,刻苦学习,熟悉业务,在工作中注意分工合作,搞好团结,认真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实验实训室人员管理。要有计划地对实验实训室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技术考评,提高业务素质,保证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提高实验实训室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实行情况;

(二)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的投资效益;

(三)组织实验实训室人员,努力完成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

(四)制定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负责落实,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条  凡实验实训引导教师首次上岗和首开实验实训项目必须通过试讲、试做,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才能上岗和进行新开实验实训项目的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的职责可根据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种制定。

第七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设专库专人保管,切实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有放射线、病菌、毒物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按规定给予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室的具体情况,制订实验实训室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说明权归实验实训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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