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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fjxf首页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试行)
院政〔2005〕35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jxfjxf首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jxfjxf首页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  机构及管理
第二条  学院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鉴定所和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教学系部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  鉴定所是代表学院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协调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各系部负责学生的报名、培训及考核工作,所需经费从鉴定费的收入中列支(列支范围和费用管理办法按财务处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四条  各系部根据各专业学年度教学计划,在每学期初将参加技能鉴定学生的《技能鉴定申报表》报学院鉴定所,学院鉴定所汇总后,按各系部总体教学计划安排向市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申报并安排技能鉴定工作。市技能鉴定中心派遣督考员(巡考员)引导鉴定工作,监督考试过程,检查考核质量。鉴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鉴定结果汇总到学院鉴定所,统一上报市技能鉴定中心和劳动局技能开发科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三  考评员管理
第五条 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担任考评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有较高威信;(二)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三)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jxfjxf首页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经其所在部门推荐,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鉴定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信息交流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后,将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九条 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由学院及系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取证费用)的人员,必须接受学院鉴定所的有偿聘任,如不接受聘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考评员要遵守考评员守则,严格实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以及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第十一条 对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并通知财务处由其本人承担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所需的全部费用。
四  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考试由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种形式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要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培训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前讲明考生所需携带的考试必备的用具。
第十五条  考务员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及考务工作守则,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评员要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每一位考生,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被鉴定人员的各类考试成绩的统计和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  如实上报被鉴定人员的考试成绩。
五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鉴定费用每年年底由各系部提出下一年度费用预算计划,报学院技能鉴定所和院财务处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的技能鉴定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学院财务处管理,财务处按系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所收取的鉴定费用于以下开支:(1)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费用;(2)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3)考评员、考务人员、就业引导员的培训及日常办公费用;(4) 用于技能鉴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财务预算计划,按一定比例考虑用于技能鉴定的发展基金,不得超预算透支,各系部要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鉴定所的费用支出,纳入院财务的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缴部、省、市劳动部门的费用支出凡达到转账起点额度的一律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院财务处有关规定实行。
六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所办公室负责收集、鉴别、整理保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所有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办理鉴定人员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第二十八条  做好鉴定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与鉴定资料保管有关的其它事项。
七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说明权归jxfjxf首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鉴定工作规程
                                      2005年6月27日

附件
鉴定工作规程
一、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二、应将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点)标牌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将鉴定许可证和标牌出租或转让给他人,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准的鉴定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三、配合学院技能鉴定所及市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和试题库。
四、技能鉴定工作的收费由学院财务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并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鉴定所的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设专人负责。
五、在考场及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鉴定流程图》、《考场规则》、《考评员守则》、《考务员守则》。
六、制定《实操考试考生须知》,并在实操考试报名确认时发给考生。《实操考试考生须知》应包括:1、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和考场;2、考生自带工具、量具和材料清单;3、安全注意事项。
七、鉴定开始前完成考场布置、设备检测和物料制备等考前准备工作。
八、鉴定当日到市技能鉴定中心提取试卷。试卷袋的拆封必须有市技能鉴定中心或学院鉴定所指定的考评员、考务人员在场。
九、开考前查验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
十、于开考前一天组织考评组熟悉当次鉴定试题评分细则,并对考评工作作具体分工。
十一、考评员应于鉴定当日完成评分和统分工作。鉴定所对首席考评员的统分结果要进行认真校对,并在统分表上加盖公章,密封考试成绩,于当日将考试成绩统分表和评分表报市技能鉴定中心。
十二、因测量、检测等原因,鉴定当日不能完成评分和统分工作的,鉴定所应密封并妥善保管好考试工件和试卷。
十三、鉴定所无权擅自更改考试成绩,鉴定所有权拒绝任何人或单位更改考试成绩的要求。
十四、如因笔误、计算错误或检测错误等原因,评分表上的成绩需要更改时,更改之处应有考评员签名;统分表上有更改之处应由首席考评员签名,并由鉴定所加盖公章。
十五、鉴定所应协助首席考评员组织考评员对当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上报市鉴定中心。
十六、鉴定所负责人和督考员(巡考员)对考评员当次的考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填写《考评员工作鉴定表》,上报市鉴定中心。
十七、鉴定所应做好试卷的回收工作,全部试卷应装回试卷袋密封送回市鉴定中心,不得向外泄漏。
十八、鉴定所在完成评分工作后,凡有可能保存考试工件的,应妥善保存好考试工件以备复查,工件的保存期为三个月。
十九、鉴定所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将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名单、考场安排表存档。
二十、自鉴定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鉴定所应按办证程序到市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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